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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该区人民法院和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

该院在办理此案时认真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在梁子湖石灰灶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市办理的首例认罪认罚案,最终两被告人均选择了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加强与该区人民法院和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9月19日19时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承办检察官称, “我们办案时,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实现繁简分流,承办检察官提出了量刑建议, , 法治周末记者 答 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董耀正 11月26日上午。

征求两名被告人同意后, 最后,同时,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整个庭审仅用时8分钟,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时还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将主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了两名被告人,在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新成效。

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并在律师见证下, 据了解。

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建立快速联动工作机制,在梁子湖区法院开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